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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漳州市监察局编制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策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漳州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漳州市纪委监察局网站上查阅《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市监察局信息:
01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02 规范性文件;
07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5 工作动态;
30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本局编制的《漳州市监察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公开形式
市监察局在市纪委监察局网站上公开市监察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址为www.zzlz.gov.cn。此外,还将通过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查询方法
公众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市监察局政府公开信息;还可以从市纪委监察局网站上,通过市监察局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市监察局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信息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市监察局政府信息以外的相关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可以直接从市纪委监察局网站上填写并递交《漳州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市监察局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
受理机构:市监察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6-2036051
传真号码:0596-2030894
电子邮箱:zzjwb@sina.com
通信地址:漳州市胜利路118号63栋市监察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63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漳州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提供本组织的有关证明,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可以复制,也可以在漳州市纪委监察局网站上下载,具体网址为www.zzlz.gov.cn。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有关具体内容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漳州市纪委监察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漳州市监察局当面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户等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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